招商协议(代为招商费用扶持)

时间:2015-06-30 文章来源:公司税务注销流程


招商点经费,用《(招商点)协议书》固定,文本泰和经济开发区统一格式,由泰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招商网点直接签订,资金泰和经济开发区直接划拨招商网点账户。保证招商经费的合法、公正、权威和及时支付。

 

网点协议书


甲方: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招商网点   (以下简称乙方)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同意乙方自愿成为信息员,负责为乙方提供相关宣传资料,并对乙方进行政策和业务辅导。

2、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企业注册、变更等相关真实有效的资料,对乙方引进企业时,应严格按风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对疑似风险企业的,甲方有权退回并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3、甲方负责落实企业和乙方所享受符合崇明区生态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和经费结算,协助乙方完成各项扶持资金和经费的申报、结算等工作。

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自愿成为甲方的信息员,须按照崇明区招商联席会议相关政策实施要求,开展招商工作并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2、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所有企业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3、乙方为甲方代理与企业签订的扶持合同或协议书,必须使用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合同或协议书,不得自行打印或修改。

4、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为企业做好扶持资金结算,及时提供和落实甲方所需要的材料及各项工作要求。

5、乙方在招商过程中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乙方制作的宣传广告等内容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后,由甲方审核同意之后方可实施并随时接受监督。

三、 乙方享受费率标准和结算方式

1、甲方按乙方所引进企业对崇明区级贡献累计的   %结算招商窗口购买服务费。(区级贡献指:增值税50%*65%,企业所得税40%*50%,个人所得税40%*55%,城建税100%*65%)。

2、甲方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开具服务费发票,收到乙方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拨付服务费。

3、结算方式为半年拨付一次,全年清算。

4、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年度内引进企业累计区级贡献不足    万元的,当年不予结算服务费,可顺延至下一年度合并考核计算,但不重复顺延。

5、本协议暂定有效期为3年,自201941日起生效。在有效期内如遇国家、市、区财政扶持或费率调整,本协议同时作相应调整。

四、 承诺

1、乙方在代理收材料过程中,不得帮助或唆使企业提前虚假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未经甲方许可的提前下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如有发生,一切责任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

2、乙方无权与企业签订任何与扶持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同时取消乙方所享受的一切政策。

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出现连续6个月没有新企业引进或年度内发生冒用身份证、虚假注册、走逃失联、票案等累计5家以上的,甲方根据考核有权取消双方合作关系。乙方不得享有任何政策。前期所引进的企业归泰和开发区管理。

5、乙方所引进的企业当年度年报率低于崇明区平均年报率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服务费1000元。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

甲方: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上海*******招商网点

代理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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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政策依政府规定) 

注册泰和,企业长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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